
執行目的不同,程序併行:當法律開啟「平行宇宙」 🚦
2024 年 11 月 27 日
終局執行 vs. 假扣押執行:當金錢債權碰上「總擔保」的智慧 ⚖️💰
2024 年 11 月 27 日▍當執行目的牴觸:誰該先行,誰該讓路?
在強制執行的世界裡,有時候程序之間的關係不再是「和平共處」,而是進入了「擠不下彼此」的局面。當執行命令或方法相互牴觸時,法律該怎麼選邊站?這裡,我們來看看法律如何理清這場「執行之爭」。
1. 牴觸情形下的優先原則:先來後到?
當兩個執行程序的目的不同,而且執行命令或方法明顯對撞時,法律規定通常只允許其中一個程序進行,而優先權一般給予先提出聲請的一方。
什麼時候牴觸?
牴觸不是靜態的,而是動態的,會隨著執行進度或其他因素改變。例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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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扣押 vs. 假處分執行
在執行初期(如查封、禁止階段),兩者可以共存。但當假扣押執行進入換價程序時,兩者就會因衝突而無法共存,此時必須駁回後來的聲請。 -
案例:動產的交付 vs. 查封
假如債務人的某項動產已被債權人聲請執行交付,但另一位債權人聲請對該動產查封,後來的查封聲請會被駁回,因為兩者執行命令明顯衝突。
2. 有權排除前執行程序的後聲請者:怎麼破?
如果後來的執行申請者認為自己在實體法上有權排除前一執行程序,那麼,他必須走法律途徑來解決衝突。
解決方案:第三人異議之訴
後聲請者可以提起「第三人異議之訴」,請求排除前執行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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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交付動產 vs. 查封
如果某位債權人聲請交付動產,但該動產已被另一債權人查封,這時交付請求權的債權人需要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,排除查封程序後才能執行交付。
小結:在牴觸中找到秩序
當執行命令和方法出現衝突時,法律不是簡單的「一刀切」,而是根據具體情況,讓程序更有秩序地進行。這既保護了執行程序的完整性,也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。是不是覺得法律的設計很有智慧呢?